民法上根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将债划分为(民法上债的发生)
导语:一起来学民法典11-以发生原因来看债的种类
根据债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单方法律行为之债(捐助、悬赏广告)、多方法律行为之债等根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内容主要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从民法典来看,主要包括:
1、合同之债(民法典第118条、第119条)
合同之债是民事主体为自己利益依自己意思自行设定的。
2、侵权行为之债(民法典第118条、第120条)
行为人侵权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无因管理之债(民法典第118条、第121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因无关管理产生的债成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设定。
无因管理应当符合3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如小区散步发现走失小狗,你帮忙照顾,几天后宠物主人领回,则这几天因照顾小狗则是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第118条、第122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损失的情形。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意,并非当事人寻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当得利应当符合4个要件:1)民事主体一方收益;2)民事主体他方受损;3)一方收益与他人受损有因果关系;4)无法律依据。
如你充话费时充错手机账号,那么被充值的人构成不当得利,你可主张返还充值金额。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之债(民法典第118条)
除上述4种原因外,法律的其他规定也会引起债的发生,民事主体也依法享有债权。
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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