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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形成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要素)
导语:「政策解读」注意!这些事项也能认定形成劳动关系
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劳动者可能会遇到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应当如何确定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这些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1、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2、用人的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1、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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