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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客体及构成要件有哪些(商标权的客体及构成要件包括)

导语:商标权的客体及构成要件

一、商标权客体的概念

商标权客体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即商标权人依法取得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需要说明的是,驰名商标不管其是否注册,都是商标法律关系的当然客体,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因此,商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求。在我国商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使用:

(一)显著性

显著性即商标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是指商标能够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使之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属性。我国《商标法》把商标的显著与否作为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因为可以让消费者便于识别。该特征是商标能否注册的基础与核心,是商标的生命和灵魂。《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合法性具体包括:商标的组成要素合法和标志内容合法,我国商标法在不同的时期规定了不同的要素。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能够作为商标组成元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任意组合。不得违反法律使用禁止性标志,不得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非禁止性

商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的文字和图形不能用作商标,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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