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哪些需要预交增值税)
导语:【会计实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及日常账务处理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主要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
2、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
3、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
4、不动产转让业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收款。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的预征率或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2%或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异地不动产出租业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其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根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不动产转让业务。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预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日常的账务处理是: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贷:“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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