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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是什么(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主要方式)

导语: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我国古代社会是世俗社会,实行许可离 婚的制度;同时,我国古代社会又是宗法社 会,实行专权离婚和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 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 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 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 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 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其内容,《大戴礼记· 本命》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 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 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 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 子,不合出之”。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 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 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 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 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

窃盗,指妻子擅 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 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 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在三种法定条件下,即 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 弃。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其内容,按照《大 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 丧”、“及前贫贱后富贵”。

即:其一,妻子无娘 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其二,和丈夫一 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其三,结婚 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 不能休。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 之者,杖一百,追还合。”意思是说,具有三不 去条件而出妻的,不但出妻行为无效,还要受 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和离制度。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 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 度。《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坐。”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 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 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 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 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 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 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 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 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 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 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也 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 受到处罚。《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 者徒一年。”元、明、清的法律均规定,如果犯 义绝应离而不离者,杖八十。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所谓呈诉离婚,即 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 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 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 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受家丑不可 外场的影响,呈诉离婚方式运用得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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