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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文书工作制度(《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

导语:明朝国家权利运作的情况(三)文书制度和监察制度

文书制度

文书制度的完备与否在古代是很重要的,明代的文书制度有上行文书,有下行文书。上行文书主要有题、奏、表、讲章、书状、文册、揭帖、制对、露布、译等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题和奏,题本是私事,奏本是公事。下行文书主要有诏、诰、制、敕、册文、谕、书、符、令、檄等形式,其中常用的是诏和谕。诏一般关乎国家大事,并向天下公布。

下面以题、奏为为例,形成文书运行图。

图中实线为题奏上行线,虚线为下行线,反映的是正常情况下文书的运行机制。从图中可以看出,通政使司在沟通内廷和外廷的联系上具有重要地位。从图中实线可以看出,地方府州县的题本、奏本必须经过通政使司上呈,其初规定通政使司不能于事前私窥所奏之事,须“自御前开拆”。后来发现御前开拆实际很难办到,一是奏疏太多,皇帝不能一一亲阅,二是无法防止匿名诬告文书,所以从永乐年间开始,通政使司可在上呈前在公厅拆封。从制度上看,奏章管理相当严密,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不少弊端。例如遇到皇帝不上朝,则御前开拆更难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通政使司要通过宦官掌管的会极门收本处转呈,于是宦官进入了权力的运作程序,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宦官拥有了部分的批红权。明代的宦官应该说是中国历史上文化程度最高的宦官,从宣德年间开始,宦官要进入内书堂读四书五经,经过几年的学习,才能分配职务,其中最高一级的太监大部分都是饱读诗书的人。此外“留中”和“中旨”也是文书运行中的弊政。“留中”指奏疏上呈以后,皇帝有意把它压下,不送内阁票拟,留于禁中。从今天流传下来的一些留中奏疏看,许多内容都很有价值。比如万历年间,大臣雒于仁的奏疏因批评神宗皇帝酒、色、财、气而被留中处理。由此可见,留中是皇帝怠政的一种表现。

“中旨”是指不经内阁票拟,亦不经通政使司出纳,而由宦官将御旨直接下达宣行。中旨在明朝被认为是不合法的,比如没有经过吏部廷推,而直接由皇帝传旨任命的官员,被称为传奉官。传奉官在官场上常被人看不起,视为“后门官”。

监察制度

明代最主要的监察机构是六科和都察院。六科是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的简称。每科都设有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事中,官员都是七品官,地位跟县官差不多,定员常维持在58人左右。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金都御史,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简称御史,定员110人,是明朝人数最多的衙门,可见明代相当重视监察。明代六科和都察院同属监察机构,职责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侧重点有明显不同,六科主要负责对决策进行监督,都察院主要侧重于对执行进行监督。

六科对决策监督,主要体现在封驳职能上。所谓封驳,《明史》卷七四《职官志四》云:“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就是说皇帝的命令从紫禁城颁出之前,六科要进行最后的审核。对于事涉全国的重大事件要进行覆奏,也就是请皇帝再慎重考虑一番,对于涉及司法死囚的案件,必须三覆奏。如果诏令有失宜之处,则“封还执奏”,即给皇帝退回去,说明原委,然后再请皇帝定夺。对于下面各级机构所奏章本,皇帝已经批答,六科审查后如果认为违误在于本章,则写个驳正退回原部门,即所谓“驳正到部,谓之科参”。科参具有相当大的效力,如果各部接到科参,不敢执行,必须重新具本,进行上奏。因此,所谓“封驳”,一是“封还皇帝失宜之诏令”,二是“驳正臣下谬误之章疏”。

六科的职能还体现在注销案卷上。六科审查通过的案卷要通过通政使司送到各个执行部门去执行,五天之内要给回文,六科接到回文之后,才会将案卷注销,此举在于提高各衙门的行政效率,防止敷衍推诿。对于涉及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的处理,要发邸报,知会各衙门。注销后的案卷交翰林院,编写历史,以备查考。从覆奏、封驳到注销案卷,六科的监督职责涉及议政、批红、执行三个方面,这对保证明朝政治制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都察院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的监督。明朝人讲“治平三要”,何为三要?内阁首辅为一要,与皇帝议政;吏部尚书为一要,掌管官员的任免、升迁;左都御史为一要,掌管监察。都察院的监察权是通过御史来行使的。御史分为专务御史和巡按御史。所谓专务,有清军、督学、巡盐、茶马、巡漕、巡关等等。巡按御史,俗称八府巡按,简称巡按。巡按在出行之前,都要御前点差。巡按级别较低,但因为是皇帝派出的钦差,手握纠察大权,因而在地方上往往受到重视。

明朝监察特点相当突出,有以下四点:第一,“不系职司”,六科和都察院是独立执行任务,不受任何官府控制,直属皇帝。

第二,监察官员的素质高。一般来讲,监察官员都是进士出身,甚至还是庶吉士出身。所谓庶吉士,是指从进士中选择有潜质者到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散馆之后,有一部分出任监察官员。

第三,以小制大。明代监察官员级别不高,虽然只是七品官,但因为有权弹劾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员,所以职卑而权重。

第四,“风闻言事”。“风闻”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明代一方面禁止普通官员“风闻言事”,另一方面又允许负责监察的官员“风闻言事”,因为风闻当中有民意,风闻当中有民情。当然这种做法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风闻也可能中伤好人。所以明朝著名的文人王鏊就说:“许风闻言事者,人主求言之心;不以风闻中伤人,人臣进言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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