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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的作用(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导语:合议制度分析

合议制度的作用(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度,是指由 3 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一)合议庭的组成:3 人以上单数,1 人担任审判长。

(1)一审程序或按一审普通程序(如发回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陪审员,陪审员适用的法院级别无限制,但审级有限制,即二审程序中不能有陪审员。

(2)二审或按二审程序(如按二审程序再审)审理的案件不能有陪审员。

(3)再审案件必须组合议庭,不能独任。①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② 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③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④ 同一个人不能两次审理同一个案件,但发回重审的案件又进入二审程序的,原二审程序中的会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此限。

(4)特别程序中,通常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重大疑难的案件或选民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在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即使在组成合议庭的情形下,也不得有陪审员参加。

(5)法院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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