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东非各国的零售业进口税是多少)
导语:东非关税同盟条约——民间翻译(章节D)
章节D 贸易自由化第10条 同盟内部关税
1.除本议定书第11条规定的情况外,伙伴国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根据本议定书第14条的规定,取消对它们之间贸易具有同等影响的所有国内关税和其他收费。
2.理事会可在任何时候决定,应比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更快地降低或提前取消任何税率。
第11条 取消同盟内部关税的过渡条款
1.关税联盟的建立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五年的过渡期内逐步进行。
2.伙伴国同意,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为了向关税联盟过渡:
(a) 进出乌干达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货物应免税;和
(b) 从乌干达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进口到肯尼亚共和国的货物应免税。
3.从肯尼亚共和国到乌干达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货物应分类如下:
(a) a类货物,应符合立即免税待遇的条件;和
(b) b类货物,应符合逐步降低关税的条件。
4.从肯尼亚共和国进口到乌干达共和国的B类货物,所有产品的关税减免期为五年,具体如下:
(a) 第一年为10%;
(b) 第二年为8%;
(c) 第三年为6%;
(d) 第四年为4%;
(e) 第五年为2%;和
(f) 此后为0%,
如本议定书附件二所述。
5.从肯尼亚共和国出口到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B类货物应具有本议定书附件二规定的逐步淘汰关税减免期。
6.本条规定的内部关税不得超过任何指定产品的共同外部关税。
第12条 统一对外关税
1.合作伙伴国特此就进口到共同体的所有产品制定三级共同对外关税,最低税率为0%,中间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25%。
2.伙伴国特此承诺在关税联盟生效后五年内审查共同对外关税的最高税率。
3.理事会可审查共同外部关税结构,并批准旨在补救任何伙伴国因执行本议定书本部分而可能遭受的任何不利影响的措施,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共同体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4.就本条而言,伙伴国应使用本议定书第8条所述的海关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
第13条 非关税壁垒
1.除本议定书可能规定或允许的情况外,每一伙伴国同意立即取消对原产于其他伙伴国的货物进口到其各自领土的所有现有非关税壁垒,此后不再施加任何新的非关税壁垒。
2.伙伴国应制定一个机制,以识别和监测非关税壁垒的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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