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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章存在性决定精神本体是什么(存在性与本质)

导语:第七十一章 存在性决定精神本体

凡有限的存在必属衍动性存在,反过来说也一样,凡属衍动性存在者必是有限的存在者。即是说,任何有限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一律不可能作为存在的元质或绝对的存在而存在。【如卷一所述,一切所谓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就其“形式”或“形态”而言,都已经是存在的“属性”了,唯有奇点前的未分化存在才是没有任何属性、亦即连“形式”或“形态”都无从谈起的高“度”存在(指存在度极高以至没有任何属性代偿的那种存在),而由于一切感应或感知都只是对属性有所感,故此,对于无属性或前属性的所谓“绝对存在”,才真正是我们没有资格议论的存在。至于感应和感知为什么只能对属性有所感,随后即谈。】(1)

这道理很简单:所谓有限状态就是具有临界关系的特定状态,其前向临界面是它的衍生之源,其后向临界面是它代偿转化或失代偿终结的归宿。精神存在既然如前所述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质态或有限存在形态的属性代偿,则它必有一个从异己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而且,严格地讲,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或物质规定性”。【注意:我所谓的“前”,一般是指某种特定衍存状态的原始前体;我所谓的“后”,一般是指某种演化派生进程的当下存态;即是说,“发展”只能沿着从“原始前体物态”向“后衍进化产物”的不可逆方向“向后发展”,尽管有时我又不得不照顾到中文的表意习惯而偶或将其说成“向前发展”。诸此讲法及其单向度演动的义理在全书中是一贯的。】(2)

也就是说,不管精神载体如何只能从“精神本体”(此处特指“形而上学的禁闭”)出发才有望追溯到决定着精神存在的存在前因,精神存在终究不能成为“存在的本体”。【所以,在本书卷一的开题性论证中,我们宁可从“所知”出发而不从“能知”出发,宁可从“所知中间接提示的存在性”出发而不从“所知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出发,就是为了避免陷入“从非本体的精神出发去探求作为本体的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之中。至于“存在性”(指对“存在性”这一概念的理性抽象和逻辑处理)何以就可能逃脱或不可能逃脱“精神观照对客观存在的扭曲”,我将在本卷中随后予以答复。】(3)

为了阐明上述说法的意蕴,就得返回到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原理上来才好讨论,有必要再次强调的是,这项原理来自于对有限区间内的存在态势及其存在本性进行符合逻辑的现实总结,因而它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以作为某种演绎根据的根据性。依据递弱代偿原理,任何具体存在者的存在效价或存在度都将不免趋向衰减,从而要求必须有相应程度的属性代偿以维系存续,这个代偿过程即造成物存形态的变迁,并将存在效价不足的本性缺憾逐级放大,由于这一进程不可逆转地长此推演,终于导致属性代偿的形态发展到十分复杂的程度,是为精神存在的渊源。(4)

可见,精神现象完全是自然物存演历的一个派生产物,而且它那令人迷茫的复杂性恰恰标志着自身作为终端属性存在与自然本原存在之间日趋背离和日渐遥远的距离尺度。(5)

基于此,前述所谓“认知活动的武断形态”原本并不是一个逻辑运用的问题,而是在思维逻辑甚至感官感觉尚未发生以前,就已被自然物质的衍存法则贯彻下来的存在状态的继续。(6)

注释:

(1)任何具体的存在者都是有限的存在或衍动性存在,所以,任何具体的存在者都不可能是存在的本体或绝对存在。我们感知中的任何存在者只能是属性存在,因为我们只对属性可感知;对于无属性的始基存在,我们是无从感知也无从探讨的。

(2)任何具体存在既是前体存在的派生产物,也是后衍存在的衍生之源。具体的存在者或万物都处于这样的衍存进程中。也正是在这个衍存进程中,才有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和精神规定性,精神规定性本身就是存在规定性在感应属性层面的表达。

具体而言,存在的规定性(即衍存的规定性)就是递弱代偿的存在性。针对具体的存在者,就是存在者具体的存在性的度的规定性,它既包括存在度,也包括代偿度,因为存在性就是存在度、代偿度、存在阈的综合。所以说存在的规定性决定代偿的规定性,自然也决定了感应属性代偿(包括后衍阶段的精神代偿)的规定性。

(3)虽然精神规定性(即“能知”)成为形而上学的禁闭,但精神本体(即“能知”,即精神规定性)只是精神载体的代偿属性,而非存在本体,反而被精神载体的存在性所决定。所以,卷一不从“能知”出发,也不从“所知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即横向的所知内容)出发,而是从所知提示的万物的纵向关系出发或存在性出发缔造新的存在论模型。这样一方面避免了从非本体的横向的“知”推导作为本体的“在”(即避免倒因为果),一方面也最大程度的避免了感知结果(即“所知”)非真的影响。虽然对存在性或万物间的衍存关系的感知也是形而上学禁闭下的“知”,但其“知”探讨的是物体间的关系而非物体本身,所以不受精神规定性对物体横向扭曲的影响。具体而言,因为整个感应属性的扭曲通道是融洽的(即广义逻辑自洽),即整个一元衍存中“知”与“在”的关系预定和谐、前衍存在(即作为客体的万物)与后衍存在(即作为主体的人类)预定和谐,所以,存在性从另一个纵向角度避免了横向感知扭曲的影响。

(注:预定和谐在第九十一章有全面的解读,它包括三方面的和谐。这里不做展开。只需要知道“知”和“在”的和谐可视为第九十一章三方面和谐中的第一方面的和谐。作为客体的前衍存在与作为主体的后衍存在的和谐可视为第九十一章三方面和谐中的第二方面的和谐。广义逻辑自洽是预定和谐在“知”上的表达。“知”是“在”的代偿,和“在”一体。)

(4)在卷一的存在论模型下,精神存在的发生源流就变得异常清晰,因为精神存在归根到底就是感应属性随着衍存分化进程而不断代偿分化的由简单到复杂的产物。

(5)所以,精神存在只是特定后衍阶段衍存分化物的感应属性,而且,其复杂程度表达的正是其高代偿状态的质态,彰显的是其载体与始基存在或本原存在越来越遥远的背离。作为感应属性的精神存在越丰厚,精神载体存在度越低,越接近物演区间的失存临界点,而远离未分化的始基存在或本原存在。

(6)由此可以更清晰的说明前述章节中的“非逻辑武断”或“认识活动的武断形态”只是特定衍存位相下存在者的存在状态或代偿形态。它被纵向的衍存规定性所决定,而与横向的具体感知过程无关。

注:本章承接上一章,开始证明“知”与“在”的关系,证明一元衍存的纵向递弱的存在度决定了该存在度下存在者的存在状态(包括作为精神存在的感知状态)。

因为任何相对存在都不是本源存在,都是有限性衍存存在,故精神存在作为相对存在之质态或属性必然也是衍存中的特定具体状态。由此证明衍存之流及其规律(即存在性)构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精神作为存在的属性代偿不是存在本体。任一具体存在或相对存在,如蝙蝠,当它一生下来,它用超声波感应世界的依存识辩系统就被其作为蝙蝠的存在度确定下来,这是自然的法则,是衍存律下递弱代偿的规定性下的必然,即任一衍存物的位相或存在度决定了它感应属性的具体代偿方式,即能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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