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工程款支付方式(建设单位可以是联合体吗)
导语:建设单位向联合体支付工程款的模式探讨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联合体中标后,建设单位该如何向联合体支付工程款呢?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以及联合体各方之间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一样,也就会有各式各样的支付模式。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向联合体付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建设单位按联合体成员的分工分别向各成员直接支付;二是由建设单位向联合体的牵头方统一支付,牵头方收到建设单位的付款后再向其它成员方支付。
在不同的支付模式下,联合体成员的发票开具以及资金往来关系大为不同。但两种模式之间并没有对错之分,只要是最匹配项目管理要求的,就是最好的模式。
1、建设单位向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支付
这在法律上应该是关系最清晰的模式。假如联合体是由一家设计单位与一家施工单位组成的,按这种模式,建设单位就是向设计单位直接支付设计费,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向建设单位开具相应类型的发票。这种模式下,联合体成员都是分别直接找建设单位申请付款,相互之间不存在转付或截留资金的问题,可避免资金瓜葛;可降低联合体成员之间扯皮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同时也会增加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量,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较高。
2、建设单位统一向联合体牵头方支付
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将每一笔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牵头方。牵头方按其它成员所负责的分工再支付对应的价款。牵头方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其它成员方向牵头方开具发票。
日常工作中,采用第二种模式的远多于采用第一种模式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为了便于管理,通常要求统一向牵头方支付。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可以避免多头管理。如果需要追究联合体的违约责任,也直接找牵头方,无论该违约责任是否系牵头方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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