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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销的原因有哪些(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

导语: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如何适用?

注册商标撤销的原因有哪些(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 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释义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理应允许。但是,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注销之前,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这种情形外,毕竞已经使用,并或多或少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主体提供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有必要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以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注册部门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适用情形

做出审查决定时,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除外)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引证。做出审查决定时,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自宣告无效决定或者裁定的应诉期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引证。做出审查决定时,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予以引证。做出审查决定时,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不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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