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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方法(包二奶是否违法)

导语:怎样有效制止“包二奶”行为?

 近年来, “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 而受到法律惩罚的却为数不多。所以现在社会上要求遏制“包二奶”的呼声越来越高。“包二奶”现象盛行给我国带来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破坏社会伦理道德, 冲击了一夫一妻法律制度。二是严重破坏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产生大量的社会隐蔽人口。三是引发官员以权谋钱, 造成重复腐败现象。四是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增多。五是造成家庭离婚率上升, 影响社会稳定。

怎样有效地制止“包二奶”行为呢?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社会上关于这个问题, 已是议论得沸沸扬扬, 莫衷一是。

  我认为最好的方法应该是:首先, 界定“包二奶”中的几种情况, 并对它们分别加以调整。

  1.重婚行为。有配偶的男性在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供养婚外异性, 并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 属于重婚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非法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 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对于重婚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2.包养暗娼行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与性做交易, 短期供养从事娼妓业的女性并与其非法同居的, 属于包养暗娼行为。对于包养暗娼行为应该对包养人和暗娼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中关于处罚嫖娼卖淫行为的规定处罚。

  3.非法姘居行为。有配偶的男性短期与婚外异性非法同居, 彼此以“姘头”相对待并保持性关系, 随时可以自由拆散的, 属于非法姘居行为。非法姘居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4.婚外性行为。即有配偶的男性与婚外异性定期或不定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它并不以金钱、物质与性做交易为条件。婚外性行为则是应受到舆论及社会谴责的不道德行为, 对党员干部可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其次, 重婚罪还是应该按照刑法规定, 定为公诉案件。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可以遏制“包奶”现象。“包奶”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 有的犯罪分子甚至胆大妄为公开“包二奶”、“包三奶”, 招摇过市, 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的打击不力, 对“包奶”现象形不成必要的、足够的震慑力。所以, 为了有力地打击“包奶”现象, 对重婚犯罪分子形成强大的压力, 有必要将重婚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由公权直接介入处置。

 打击“包二奶”行为, 单凭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 实践早已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个法治社会里, 惩治“包二奶”, 法律早该“亮剑”。周红玲的议案建议对“包二奶”现象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加以严惩, 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进行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无法解决时, 惟有修改法律法规来解决。广东省的地方立法具有示范效应, 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也有必要进行修改, 增添惩罚“包二奶”行为的内容, 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有道是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 “包二奶”成为家庭稳定与和睦的“杀手锏”, 成为败坏社会风气的“歪风”, 法律的“亮剑”才能击中要害。

  “包二奶”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而发人深省的社会问题, 其形势的严峻性和方式的多样性都表示, 仅仅凭借婚姻法和民法的调整手段难以对此情况加以遏制。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调整手段, 理应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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