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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类记录簿记录规则(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 第 II 部-货物/压载作业

引言

须以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为每艘总吨位 150 吨及以上的油轮,记录 货物/压载作业。亦须备有油类记录簿第 I 部为上述油轮记录有关的机器舱作业。

以下各页列出的项目,须在适当情况下按照《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 10 条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该等项目已按作业段分组,而每一作业段均以字母表示。

在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作出记项时,日期、作业代号及项目号码 均须填入适当的栏内,而所规定的详情须按时间先后而记录于空 位内。每项完成作业均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掌管的高级船员签署和注明 日期。已予填写的每一页须由船长加签。就按照《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 22 条用于特定业务的油轮而言,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的适当记项须由主管港口国当局批 注。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载有多项对于油的数量的提述。液货舱量度器件 的有限准确度、温度的变化和黏附均会影响该等读数的准确性。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的记项应据此予以考虑。

如有油类的意外或其他异常排放的情况,则须在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作出陈述,说明排放的情况及原因。如油类排放监察及控制系统发生故障,则须记入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

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的各项记录须用: (a) 英文填写;或 (b) 中文与英文合并填写。对于并非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本记录簿中各项均可只用中文 填写。

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分,须存放于一处可供在所有合理时间随时查阅的 地方,除正在拖行中而并无配备人手的船外,油类记录簿须存放 于船上。该记录簿须自最后一个记项作出后起计保留 3 年。

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在其港口或离岸海运站内,到任何本 规例适用的船舶上查阅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并可抄录或复制该簿 内任何记项,亦可规定该船的船长核证该抄录或复制的副本为该 记项的真确副本。如此抄录或复制的副本,如经该船船长核证为 该船油类记录簿第 II 部内某记项的真确副本,在任何司法程序中 可接纳为该记项内所述事实的证据。主管当局根据本款查阅油类 记录簿第 II 部及制取认证副本,须在可能范围内尽快进行,以免导致该船受不当延滞。

须予记录的项目清单

(A) 装载油类货物

1. 装载地点。

2. 装载的油类类型及液货舱的识别。

3. 装载的油的总量(述明加进的数量(15o C,单位是米³) 及 液货舱的总载量(单位是米³))。

(B) 在航程中油类货物的船内转驳

4. 液货舱的识别:

.1 从:

.2 至:(述明转驳的数量及液货舱的总量(单位是米³ ))

5. 4.1 的液货舱是否已排清? (如不是,述明留存的数量(单位 是米³ )。)

(C) 卸载油类货物

6. 卸载地点。

7. 卸载的液货舱的识别。

8. 液货舱是否已排清? (如不是,述明留存的数量(单位是 米³ )。)

(D) 原油清洗(只适用于 COW 油轮) (以原油清洗的每一液货舱均须填写)

9. 进行原油清洗的港口或如在两个排放港之间进行原油清洗,船舶的位置。

10. 经清洗的液货舱的识别。

11. 使用机器的数目。

12. 开始清洗的时间。

13. 使用的清洗模式。

14. 清洗管路压力。

15. 完成或停止清洗的时间。

24. 额外压载水送至专用清洁压载液舱时船舶的位置。

25. 将专用清洁压载液舱和货物管路及清扫管路隔离的阀门 关闭时的时间及船舶的位置。

26. 送至船上的清洁压载数量(单位是米³ )。

(G) 将货油舱清洁

27. 经清洁的液货舱的识别。

28. 港口或船舶的位置。

29. 清洁所用的时间。

30. 清洁方法。

31. 洗舱水转驳至─ .

1 接收设施(述明港口及数量(单位是米³ ));及 .

2 污水舱或指定为污水舱的货油舱(指明液货舱;述明转 驳的数量及总量(单位是米³ ))。

(H) 将污秽压载排放

32. 液货舱的识别。

33. 开始排放入海时船舶的时间及位置。

34. 完成排放入海时船舶的时间及位置。

35. 排放入海的数量(单位是米³ )。

36. 排放时的船速。

37. 排放时排放监察及控制系统是否正在运作?

38. 是否对流出物及排放位置的水面定时检查?

39. 转驳至污水舱的油性水数量(指明污水舱)。述明总量(单 位是米³ )。 40. 排放至岸上的接收设施(指明港口和涉及的数量(单位是 米³ ))。 5(I) 将来自污水舱的水排放入海

41. 污水舱的识别。

42. 自上次驳入残余物后沉淀的时间,或

43. 上次排放后沉淀的时间。

44. 开始排放时的时间及船舶的位置。

45. 开始排放时总载量的余位。

46. 开始排放时油/水界面的余位。

47. 排放的总量(单位是米³)和排放率(单位是米³/小时)。

48. 排放的最后数量(单位是米³)和排放率(单位是米³/小时)。

49. 完成排放时的时间及船舶的位置。

50. 排放时排放监察及控制系统是否正在运作?

51. 完成排放时油/水界面的余位(单位是米)。

52. 排放时的船速。

53. 是否对流出物及排放位置的水面定时检查?

54. 确认在完成从污水舱的排放时船上管道系统所有适用阀门均已关闭。

(J) 将并未以其他方法处理的残余物及油性混合物收集、转驳和弃置

55. 液货舱的识别。

56. 从每一液货舱转驳或排放的数量。 (述明留存的数量(单位是

米³)。 )

57. 转驳或弃置方法:

.1 弃置至接收设施(指明港口及涉及的数量);

.2 与货物混和(述明数量);

.3 转驳至或自其他液货舱,包括转驳自机器舱的油类残余物(油类淤渣)舱和油性舱底水舱(指明液货舱;述明转驳的数量及液货舱内的总量(单位是米³));及

.4 其他方法(述明何种方法);述明弃置的数量(单位是米³)。

(K) 将载于货油舱内的清洁压载排放

58. 开始排放清洁压载时船舶的位置。

59. 作排放的液货舱的识别。

60. 完成排放时液货舱是否空的?

61. 完成排放时船舶的位置(如位置与 58 的不同)。

62. 是否对流出物及排放位置的水面定时检查?

(L) 将专用清洁压载液货舱的压载排放(只适用于 CBT 油轮)

63. 作排放的液货舱的识别。

64. 开始排放清洁压载入海时的时间及船舶的位置。

65. 完成排放入海时的时间及船舶的位置。

66. 排放的数量(单位是米³):

.1 排放入海者;或

.2 排放至接收设施者(指明港口)。 5

67. 在排放入海前或排放入海期间,是否有任何迹象显示压载水受油类污染?

68. 排放是否由油分计监察?

69. 完成减压载将专用清洁压载液货舱和货物管路及清扫管路隔离的阀门关闭时的时间及船舶的位置。

(M) 油类排放监察及控制系统的状况

70. 系统故障的时间。

71. 系统恢复运作的时间。

72. 故障原因。

(N) 油类的意外或其他异常排放

73. 发生时间。

74. 发生时的港口或船舶的位置。

75. 油的大约数量(单位是米³)和类型。

76. 排放或泄漏的情况及其原因,以及一般备注。

(O) 额外作业程序及一般备注用于特定业务的油轮

(P) 装载压载水

77. 加压载的液货舱的识别。

78. 加压载时船舶的位置。

79. 装载的压载的总量(以立方米为单位)。

80. 备注。

(Q) 船内压载水的再分配

81. 再分配的原因。

(R) 将压载水排放至接收设施

82. 压载水排放的港口。

83. 接收设施的名称或型号。

84. 排放的压载水的总量(以立方米为单位)。

85. 港口当局官员的签署、戳印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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