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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的特别规定相对于法律中的一般规则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

在法律适用过程当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使用关系,对于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类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往往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如果有一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对于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注意是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原则上如何适用这时也是一个难点。

实践过程当中的难点,对于遇到这种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备注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予以适用:

第一,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的规定。

第二,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第三,如果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法院应当终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予以裁决。

在实践过程当中,对于特别规定,一般规定进行适用、进行区别,这是在理论上的一些规定。那么在实践过程当中会更复杂一些,当然还要看具体的规定,以及结合其他的法律规定,针对具体的案件来做进一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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