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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增值税的处理方法(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增值税的处理办法)

导语: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增值税的处理

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的增值额,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来实现对货物增值额征税的目的.通过对货物的整个生产流通中各个环节增值额的分别不断地征税,使得该货物累计交纳的增值税即为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这就是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在增值税税制下,国家只需根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退税率)的乘积进行退免税,即可将该货物所有环节已经交纳的全部增值税税额给予退回并免税,这就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理.

在出口生产企业免税购进原材料,加工成品后对外出口的情况下,由于是免税购进货物,因此,进项税额为零,或者说国家并未对该货物征收到增值税.如果机械地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理的退(免)税方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退税率)的乘积为退(免)税额)进行计算退(免)税的话,则将出现"未征但多退(免)"的现象,而该多退(免)的税额就是免税购进原材料的被免征的税额.因此,在计算该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应当按照扣除这部分被免征税款后的余额进行退(免)税,于是也就有了出口退(免)税计算中的两个公式,即:

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这两个公式中的两个"抵减额",抵减的就是被免征税款的部分.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 货物到岸价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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