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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票规则(一般纳税人开票范围依据什么)

导语:关于“一般纳税人开票”的问题,详解↓

一般纳税人开票规则(一般纳税人开票范围依据什么)

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逐个解答。

情况一:首先,在贵公司升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一般只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专票是无法抵扣的,收到了也没有用处;但是也许会有一些供应商管理不慎,给的是专用发票。

此时,由于当时贵公司并非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所取得的发票,即便是专票,从及时性和时点来说,是不可以的;另外根据行业性质,也并非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用于进项抵扣,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情况二:贵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和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是发票尚未开出,次月贵公司成为了一般纳税人,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开出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吗?

企业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的发票一般不能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但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9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情况三:在本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以后,除了收到专票能不能抵扣外,还要考虑本公司开出发票能不能抵扣的问题。

比如说,之前签了一些合同,本公司需要开发票出去的,然后我当时小规模的时候没开,现在我是一般纳税人了,我应该开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的专票给她们抵扣吗?

这种情况就需要告知对方,在发票未开出前,最好重新签订合同,以防扯皮推诿的事情发生。

再者,以前本公司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时签的合同,本公司尚未开出发票,现在是一般纳税人了还能按照小规模的税率去开票吗?

答案: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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