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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怎么保护(商标注册问题及保护期限)

导语:交流:商标正在注册中,如何保护著作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一、作品已经登记,且登记证书上显示的作品完成时间、著作权登记时间均早于商标申请时间。

例如第28051530号“小龙坎”商标异议案,该案中,正是因为异议人提供了登记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被异议商标被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这一案例中,虽然异议人有尽量全面注册商标,但难免某些类别因各种原因没有完成注册,就导致了跨类难以保护的问题。该案说明,在对商标进行了独创性设计后,不仅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忽视著作权的登记。

其二,作品已经登记,但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或从未进行过著作权登记。

对于作品已经登记,但作品著作权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情况来说,业内人士大都知道的是,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国家机关授予的证明文件,客观性强。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证书上显示有三个日期时间,其中仅“作品登记时间”是由国家版权局登记认定时间,具有强客观性特征;其他两个“作品完成时间”、“作品发表时间”均由登记申请人自主填写,因而不具有客观性。

所以,当一个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显示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著作权在先成立的定案依据。

而对于从未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的作品,难道就没有著作权了吗?

并不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暂不讨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的作品保护问题,就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言,其作品无论是否登记或发表都受法律保护,但是,要作为在先权利被给予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则需要证明有被他人接触过或具备接触可能性。

那么作品登记时间在后的,以及从未进行过著作权登记的作品要如何主张著作权呢?通过证明在先创作完成、作品已公开发表这一方式,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例如在第35775246号“LSTARS及图”商标异议案中,异议人提供了品牌设计方案、品牌LOGO微博宣传截图、第三方网络媒体关于异议人及品牌相关报道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异议人对品牌LOGO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被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该案例提出了一个作品保护的新思路:对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如果来不及进行登记,可以以公开发表的方式宣誓著作权归属,注意留存第三方证据,也可以起到保护的效果。

对作品名称的保护,目前存在多种理论观点,根据法院判决看,目前更倾向于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的一种,而非直接作为著作权进行保护。

总之,市场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对商业标识进行商标、著作权等多方面进行保护与关注,这样才有利于自身品牌的维护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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