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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要求(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说明)

导语:非传统新知产|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有哪些要求?

什么叫颜色组合商标?在商标法中规定可构成注册商标的要素和要素组合包括“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所以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与其他类型商标区别的特点是,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

申请人可以申请以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但需注意满足相关要求: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3)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除此之外,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在进行商标设计时要注意保有该颜色组合作为商标使用时必须具备的“显著性”。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著性,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则颜色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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