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的条件(申请公司清算指导案例)
导语:家源系列| 关于申请公司清算
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倾诉阿奴在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
一、申请清算的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申请公司清算的主体:除了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也可成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申请公司解散的前提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以及出现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是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解散必不可少的两个前提。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不受该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
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是《公司法》第183条赋予公司债权人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
三、法院对于公司账本丢失,被清算主体下落不明的情形会如何处理?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司账本丢失,被清算主体下落不明的情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主流裁判仍然认为,即使公司账本丢失,被清算主体下落不明,法院也应予受理。
法院在受理后,这种情形该如何审判呢?主流的解决方法:先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者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如果经民事制裁后,仍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对于尚存的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四、关于申请公司清算的建议1、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时的注意事项:
(1)在公司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时,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只有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股东才能提出清算申请。
(2)当申请公司清算的主体为公司的股东,被申请公司对股东身份提出质疑时,应先提起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之后再提起申请公司清算之诉。
2、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不受过多的限制:
(1)在公司解散后不及时进行清算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是《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赋予适格当事人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不受企业是否具有破产情形的限制。
(2)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适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即使公司账本丢失或者被清算主体下落不明,法院也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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