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满14周岁发生性何为女方可以要求赔偿吗(女方未满十四周岁)
导语:女方未满14周岁,男子与其发生事情,法院为何判决无罪?
案例回顾:男子秦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生小丹,两人由于兴趣相投,在网上相聊甚欢。而结识的当晚,两人便相约在线下见了面,并一起入住了某宾馆。
进入宾馆房间后,两人坐在床上聊了一会儿天,而在闲聊期间,男子秦某见小丹身形娇小,便询问其年龄。女生小丹明明未满14周岁,却谎称自己17岁,并声称在某技校读书。
男子秦某不疑有它,随后,二人便逾越了鸿沟,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当晚半夜时分,女生小丹回到家后,立即遭到了父母的严厉盘问。
而在父母的再三逼问下,女生小丹由于害怕遭到责骂和殴打,最后不得不如实说出了实情。当得知自己女儿竟然跟陌生男子在外面过夜,小丹父母顿时愤怒不已,并立即选择了报警处理。
警方接到报警后,非常重视,迅速便将男子秦某抓获归案。而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男子秦某一再声称自己并不知道女生小丹未满14周岁。
不过,面对男子秦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并未采纳,最终依然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其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男子秦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秦某辩称:
案发当晚,他曾询问过女生小丹的年龄,而小丹一直谎称自己17岁,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因此,案发时,他并不知道女生小丹未满14周岁,因而他并不构成强奸罪。
不过,面对男子秦某的辩解之词,公诉机关却认为:
案发时,女生小丹年仅十三周岁,身高不足1米5,体重70多斤,身形娇小瘦弱,且身体发育不成熟。因此,案发当晚,男子秦某虽然不知道小丹未满14周岁,但通过这些外在特征,“应当知道”小丹未满14周岁,故而男子秦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当地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定男子秦某无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方未满14周岁,男子与其发生事情,法院为何判决无罪?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本案中,男子秦某“不知道”女生小丹未满14周岁
案发当晚,在宾馆房间内,男子秦某曾询问过女生小丹的年龄,小丹一直谎称自己17岁,刻意隐瞒了自己未满14周岁的事实,而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女生小丹也亲口承认向男子秦某谎报了年龄。
2、就本案而言,不能认定男子秦某“应当知道”女生小丹未满14周岁
案发当晚,女生小丹衣着打扮比较成熟,穿着高跟鞋,画着浓妆,且抽烟、有纹身。此外,从侦查机关对女生小丹的几次询问笔录看,女生小丹说话老练,谈吐方式较为成熟。因此,从小丹的言谈举止以及衣着特征等方面来看,男子秦某均很难判断出小丹未满14周岁。
另外,本案发生于冬日的晚间,天色较黑,且案发当晚,男子秦某与女生小丹接触时间较短,此外,女生小丹深夜时分依然可以单独离家外出,而这些因素均不利于男子秦某判断出小丹的真实年龄。
综上所述,从女生小丹的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男子秦某均无法判断出其真实年龄,因此,就本案而言,不能认定男子秦某“应当知道”女生小丹未满14周岁。
3、本案中,男子秦某与女生小丹之间属于双方自愿。
本案中,男子秦某并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强行侵犯女生小丹,而案发时,双方属于自愿,因此,男子秦某并不存在违背女方意志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秦某“不知道”、且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女生小丹未满14周岁,加之双方属于自愿,因此,就本案而言,男子秦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故而法院依法判决男子秦某无罪。
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事情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明知”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当中作了明确规定:
1、女方未满12周岁,一般情况下,应当一律认定行为人“明知”,判决构成强奸罪。
2、女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衣着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能够判断出未满14周岁,那么,此种情形下,便应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判决构成强奸罪。反之,则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本案中,在女生小丹谎报年龄的情况下,由于男子秦某无法从其衣着特征、言谈举止、生活作息规律等方面判断出小丹未满14周岁。
因此,仅凭小丹的身体发育状况,并不足以认定男子秦某“应当知道”小丹未满14周岁,故而就本案而言,的确不宜认定男子秦某构成强奸罪,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并无不妥。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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