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制度为什么会在明朝完全消亡呢(明朝宰相制度废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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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1368—1398年在位)雄才大略,但又多疑,权力欲望极强,甚么事都想自己操控。在长期战争中,明太祖首先意识到元代行省的权力太大,容易造成分裂局面,所以建国后没多久,就把地方一级的权限力分散,名字还沿用省,但与元代大不一样。明初中央还仿照元代设中书省,中书省的丞相是一国行政最高长官,朱元璋很不喜欢有这么一个比较集权的大官。初期任丞相的李善长、徐达等人与朱元璋矛盾还不大,到了胡惟庸当丞相时,由于他在中书省任职的时间长,大权独揽,不少功臣都聚集到胡惟庸门下,令朱元璋十分不满。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的罪名杀了胡惟庸,又趁此机会取消了中书省,并立下法度,以后不许再设丞相一职,中国宰相制度至此完全消亡。从本质上说,这是「皇权」与「相权」的一场斗争。
明代时「六部」直属皇帝。吏、礼、兵、工四部,各按业务性质分设「四个司」。户部和刑部按13个布政司辖区,各设13个司,分别掌管各分省,以及分管「两直隶」等地相关事务。每部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各司以郎中、员外郎负责工作。吏、户、礼、工四部职掌与前代类似。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分管军政。遇重大案件,刑部要与都察院和大理寺共同处理,称「三法司制度」。刑部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复审,有时还会由其他官员会同「三法司」共同审核判案。另有一种由锦衣衞控制的特别刑庭「诏狱」,主要用于处置被皇帝认为有罪的大臣。「诏狱」杀人至惨,其审案司法,「三法司」一般无权过问。除「六部」外,中央机构还有「都察院」管监察,长官为都御史;「通政院」掌出纳帝命、通达下情,并接受臣民申诉等,长官为通政使;「大理寺」复审大案,长官为卿等。这些机构加上六部,合称「六部都通大」,长官合称「九卿」。
由于缺少了宰相,皇帝一人难以应付局面,不得不另找辅佐,终于在永乐年间(1403—1424年)设立了内阁,入阁者称「大学士」,他们的职务是「票拟」,即事先拟好皇帝御批的稿本,供皇帝参考。内阁实际上只是皇帝的秘书班子,不能参与政务。明中叶以后,大学士中主持阁务者称「首辅」,其余称次辅、群辅。万历(1573—1619年)以后,内阁之权又多为宦官制约。明代以行酷刑著称,一度出现「不敢做官」的现象。君主专制权力达到极致,即使是弄权的宦官,皇帝要收拾他们也极为容易,这一点与汉唐大不相同。
朱元璋不仅杀功臣宿将,他对贪官污吏也恨之入骨,于是采取了种种严酷的刑罚,有凌迟、枭首、称竿、抽肠、挑筋、阉割等,甚至把贪官的皮剥下来,中间塞满草,挂在衙门厅堂之上,叫做「剥皮实草」,以警告后任的官员。朱元璋杀人如麻,有些官员只好装疯扮傻,但朱元璋有很多特务,一旦刺探出官员是假扮疯癫,脑袋就很可能要搬家了。朱元璋想要哪个人做官,要是拒绝,也有生命危险。所以官员整天提心吊胆,很多上朝官早晨出门之前,就和家人诀别,嘱咐后事,要是竟能活着回来,就阖家庆贺,侥幸自己又多活了一天。
凌迟、枭首、称竿是明朝施行的种种酷刑。凌迟的行刑方法是将犯人的肉一片片割下,直至犯人死去为止;枭首是将犯人斩首并将其人头挂起示众;称竿是将犯人悬在竿上,另一头挂石头以平衡。
明代地方建制简化为三级。除南北「两直隶」外,全国设13个「承宣布政使司」。每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三个衙门,叫作「三司」。「布政使司」掌管民政和财政,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属官左右参政各1员,左右参议各1员。「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和监察,设按察使1员,副使2员,佥事则无限定人数;「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分别对五军都督府和兵部负责,设都指挥使1员,同知2员,佥事4员。承宣布政使司下为府,设知府,知府下有同知、通判辅佐,还有推官管司法。府以下为县,置知县,副职有县丞等。另有州,分两等,一为「直隶州」,直隶于布政使司,与府平等;一为「散州」,隶属于府,与县平等。州设知州,属官有同知等。省级行政单位,「三司」分立,互不统属,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暴露出事权不一、运转不灵的弊端。
因此从明中期起,不时派巡抚到各省协调工作,处理大事。另外,明中后期还向地方派驻掌管几个省相关事务的总督,可以节制巡抚和地方三司。总督、巡抚虽然有实际行政之权,但终明一朝,仍然属差遣性质,还没有完全成为一级地方官员。除总督、巡抚外,还有经略、督师等朝廷临时派出的官员到地方处理军民事务,熊廷弼与袁崇焕分别任过辽东经略和督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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