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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了怎么办(商标侵权触犯刑法吗)

导语:有可能你已经商标侵权了,你造吗?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专用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简言之,就是其他第三方在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使用与商标形同的符号但并非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并非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行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2.商标的通用化

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他人将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标识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3.将保护期限届满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当事人在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前后将其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全部或其一部分注册成商标,在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起诉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或者使用其作品构成侵犯其商标权的,因该外观设计或著作权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侵犯。但如他人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外观设计或者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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