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试用期管理办法(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导语:试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管理,加强对新员工试用期间的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
第三条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是新员工试用期考核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试用期考核、出具试用期考核意见等工作。新员工所在工作部门,是试用期考核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试用期员工的日常管理及有关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试用期限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约定了试用期。原则上与新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3 年,试用期为 3至6 个月。
第五条 对同一员工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对于签订 3 年以上(含 3 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满 3 个月、试用期间表现特别优异的员工,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三章 试用期工作安排
第六条 新员工均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具体培训包括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讲解人事管理等制度及相关业务部门讲解部门制度等)、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和专业技能等内容。
第七条 新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要根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分工,对新员工进行工作安排,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日常考核管理。
第四章 试用期考核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围绕专业知识、责任意识、工作效率、沟通协作、学习领会、分析判断、创新创效、管理执行、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侧重考核岗位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试用期员工考核由试用期月度考核和试用期满综合考核两部分构成,试用期月度考核权重为 60%,试用期满综合考核权重为 40%。其中,月度考核每个月进行一次,试用期 3个月的,每次考核权重为 20%;试用期 6 个月的,每次考核权重为 10%。
第九条 试用期月度考核由新员工所在部门自行组织,按照附件 1《新员工试用期月度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核,其中部门分管领导考核权重占 30%、部门负责人考核权重占40%、部门其它员工考核权重占 30%(若部门负责人空缺则部门负责人考核权重移交分管领导)。有多名新员工同在试用期的,所在部门需按照考核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填写附件 2《部门新员工月度考核排序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试用期满综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一般在试用期满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采取民主评议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以民主评议为主(占60%),定量考核为辅(占 40%)。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具体所在部门确定参与民主评议人员范围, 具体内容见附件3。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其它职员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权重分别为 40%、30%和30%;定量考核与所在部门分解到个人的量化指标相挂钩(见附件 4),由所在部门根据部门任务指标分解确定,考核人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权重分别为 40%和60%。
第十二条 考核步骤
(一)提交述职报告。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述职报告(见附件 5)。
(二)新员工试用期月度考核,根据时间节点进行日常考核。
(三)试用期满综合考核民主评议。由人力资源部牵头,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其它员工进行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民主评议后, 并汇总评议结果备案。
(三)定量考核。由所在部门对量化指标进行考核,考核数
据报人力资源部。
(四)考核结果汇总。由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结果,提出具体意见。
(五)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将被考核员工的考核结果及具体意见上报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试用期最终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算,加权平均后得出最终考核分数,分为四个等级,其中 90 分(含下限不含上限)及以上为优秀,80 至 90 分为良好,60 至 8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试用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办理转正手续,转正次月按对应薪级标准起薪。对于考核为合格的员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再上岗。
第十五条 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履行解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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