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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明朝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制度)

导语:明朝国家权利运作的模式(二)中央和地方

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明朝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制度)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都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中央集权程度高,地方就搞不活;地方权力过大,中央就管不住,所以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自古以来一直是一个影响很大的问题。

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看,西周是一个重要时期。周王朝搞分封制,据说周初封了71个诸侯国,此后又有增加,到春秋时有120多个诸侯国,各诸侯国承认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定期朝觐周天子并进贡,但周王朝与各诸侯国维持的是松散的联盟关系,各诸侯国国内的事务、风俗不受周王朝的管束。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实行郡县制。从分封制到郡县制的转变历时几百年。汉朝初年一方面实行郡县制,一方面实行分封制。隋朝以后郡县制才真正稳定下去。但是郡县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郡和县的数量太多,中央无暇顾及,怎么办?于是元朝建立了行省制度。就是在中央和郡县之间设置一个省级机构-行省。当时共划分了11个行省。行省的最高领导者也称为丞相,掌管军政、财政、民政、司法、监察等。对于行省权力过大的问题,朱元璋即位以后开始考虑进行改革,通过三司分权来分散行省的权力。布政使司负责民政、财政,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司法、监察,都指挥使司负责军政,三司各有专管,分别对中央负责。这种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不过这种三司体制在以后的实际运作中衍生出新的问题。三司分权,遇事往往推诿,相互扯皮,难于协调,为弥补三司体制上的缺陷,督抚制度应时而生。

总督、巡抚的名称虽然由来已久,但直到明代才正式以官名入衔。从巡抚和总督的辖区来看,分省设抚,连省置督。一个省的三个衙门由巡抚协调,省与省之间的关系派总督协调。督抚制度是对明初确立的地方三司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其意义有二:

第一,督抚制度有利于解决地方三司分权带来的诸多问题。明代的总督和巡抚形式上是中央派员,实际上是地方首脑。这种特点利于君主更有效地控制地方。

第二,督抚制度标志着明初右武偃文局面的终结。中国历史上的传统王朝大都遵循“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的轨迹运行,马上打天下以后必然要慢慢地向文治政府转化。明初武官的地位很高,但是随着政权的稳定,权力逐渐向文官转移。右武偃文局面的终结标志着明王朝权力结构划分的基本完成。

明代省级区划之下,有府、州、县的设置,而州分为直隶州和属州,“属州视县,直隶视府”。明代有府159个,直隶州20个、属州235个,县1186个。府、州、县的主官为知府、知州、知县。明代州县衙门有如下特点:

其一,政务繁杂。中央机构权责明确、行政事务各有分工。而州县,特别是县,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国家的各项政令都要通过州县去贯彻落实,所以州县政务相当繁杂。

其二,官少吏多。县衙设知县一人,设县丞、主簿各一人为副手,有时还不全设,首领官典史一人,号称“四老爷”。也就是说一个县衙最多设四个官,其余为吏。

其三,直面民间。州县是国家行政的最底层,与社会相连接,是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

其四,位卑权轻。用“芝麻官”形容知县可见其地位卑下,所以科举考试出身的人不愿意做县官,到了地方以后,就忙着巴结上司,搞政绩工程,以图尽快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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