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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夫妻可以收养吗(有子女还可以收养吗)

导语:【法律科普】有子女的夫妻还能收养孩子吗?

收养制度的发展与健全无疑能够给一些受身体原因,限制无法孕育自己子女的夫妻带去一些慰藉,满足他们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更好期待与热爱。是一项具有很深远的社会意义的制度措施。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关于收养制度的问题。

一些人在思想里面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他们认为如果夫妻有了自己的孩子,那么就不能够再收养孩子。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收养关系的典型案例。

李某与其妻子张某二人结婚多年,因为双方基因不合,一直未能孕育子女。随着年龄越来越大,年逾四十的夫妻二人对于子女的欲望越来越强烈。无奈,基因问题无法解决,两人感情又十分稳定。最终,决定收养一子或女。

于是,李某夫妇联系了相关机构,表达了想要收养子女的想法。刚好有一八岁男孩小强,符合李某夫妇的收养条件。

在履行了合法的程序以后,李某夫妇与小强的收养关系正式建立。可令人遗憾的是,小强性格强势,李某夫妇老来得子对小强过分溺爱。就这样,小强逐渐混成了周边有名的“小霸王”。

成年后的小强更是变本加厉,屡教不改,开始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活动。更甚的是,在心情不好时,竟然还对李某夫妇拳脚相加。年迈的李某夫妇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痛苦和折磨,便在小强28岁时欲与其解除收养关系。

而小强却不同意,表示想要解除关系可以,但是李某夫妇要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李某夫妇支付不起这么多钱,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小强之间的收养关系。

一、收养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民法典》等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能力且没有不利于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不良记录;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孩子的疾病且需年满30周岁。

基于对被收养孩子的法律保护,尽可能的为他们提供较为稳定、安全的生活状态,我国法律对于子女收养只需要具备的条件给予了较为严格的约束与限制。需要满足上述全部要件,才能够收养子女。

这就解答了我们标题中的问题,如果夫妻有一名子女,在符合其他收养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收养子女的。

一些人会问,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孩子的问题,是夫或妻一方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还是需要夫和妻双方均需满足上述收养条件?

基于对被收养人的全面保护,我们在具体的收养实践中把握夫与妻双方均需符合上述条件后方能进行收养。

例如:丈夫30岁、妻子29岁,欲以夫妻名义收养一女儿,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我们上述所讲,这对夫妻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因为妻子尚未达到收养子女的最低年龄限制。

二、收养关系成立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是收到法律保护的。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建立。新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带来旧的法律关系的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首先成立的是合法的监护关系。养父母对于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等权利和义务。

养子女在成年以后,对于养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享有对于养父母的监护权利。

简而言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比照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即可。

三、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因收养关系而引发的不良案件时有发生。有一些养子女或养父母在真正的家庭生活相处中,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养子女不听养父母话,行为恶劣,造成不良影响,阻碍正常的家庭生活;养父母对于养子女不正确的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养子女成长环境恶劣等等情况都有所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养父母或养子女便会萌生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想法。那么,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我们上面讲到,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法定要件,这样合法成立的法律关系在解除时,自然也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协议达成一致解除的,可以解除;养子女需年满八周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其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决予以解除或不解除。

回归到开篇的案例之中,李某夫妇因具备合法的收养条件而与小强建立起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夫妇履行了对于小强的监护、抚养义务,并顺利将其养至成人。

可是令人无奈的是,父母的宠爱并没有让小强健康的成长,而是逐渐偏离了轨道,成为了另社会唾弃的不良青年。更是作出了殴打父母的恶劣行径。

那么,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小强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吗?如我们上文所讲,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具备养子女已年满八周岁的必要要件,在满足此条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

本案中,小强在成年后,对于养父母李某夫妇,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而且以暴力相加,使得李某夫妇长期处于担惊受怕之中。

这样畸形的收养关系的存在,无论是对于养父母还是养子女来讲,都是没有益处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于情于法都是合情合理的。

收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建立在其之上的收养关系是需要经过漫长岁月的用心经营和沉淀的。

所以,收养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不能唐突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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