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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标多类和一标一类的区别(一标多类算几个商标)

导语:商标注册申请中“一标多类”的优缺点

商标一标多类和一标一类的区别(一标多类算几个商标)

“一标多类”规定是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注册申请办理方式。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商标法》的情况来讲,修改《商标法》大概是为实现下列二点目标:榜首,为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其次,为适应知识产权进行的要求。

一、“一标多类”是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注册方式

《商标世界注册马德里协议》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全是使用“一标多类”原则,即同一个申请办理人在1份申请办理中可以对各个种类的产品申请办理同一个商标。比如,德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办理要求提供给“商标图样”和“产品和服务清单”等文件;英国《商标法》榜首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是有关特定的产品或几类产品的注册;美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专利商标局办理方便,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确定产品和服务的种类,但不可以约束或扩大申请办理或注册人的权力。申请办理人可以在其应用或目标确实应用的任意一类任意种类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但应当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法令中规定的可以跨类申请办理的产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国家挂号中规定:商标申请办理应当提交商标国家挂号所针对的和按照世界产品和服务挂号分类方法分别的产品清单。

二、“一标多类”可以极大“削减”商标注册申请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统计,近些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不断坚持不懈快速增长的优良趋势,商标注册年申请办理量已持续多年超出百万件。面对这种的发展趋势,健全完善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就有尤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依照新《商标法》,请求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产品或服务上请求注册,只需求提出一份请求,此时检查员也只需求检查一份请求,颁发一个商标注册(请求)号,无需再检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依据产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个颁发商标注册(请求)号,降低了很多的商标注册(请求)号资源,使商标注册(请求)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今后科学分类。一起,从理论上来说能够削减商标局的商标检查量,加快商标检查速度,进步检查质量。按一标一类原则,请求人注册请求同一商标多个类别,不同的类别将由不同的检查员检查,形成工作效率上的糟蹋,一起因为检查员不同,主观上把握的规范不同也有可能形成检查成果的不同。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检查员进行检查,不仅能够进步检查质量,并且还能够增加速度,坚持检查成果的一致性。一起,因为检查速度的加快、检查规范的统一,保证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可以大幅度减少注册商标申请者以及代理人安排的工作量

一标一类的情況下,注册商标申请者在递交多类别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按照规定制作多份注册商标申请书,并向商标局递交多份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代理安排还需求对一切的注册商标申请书开展校检、核查。在之后续展、更改等情況下,也需求递交多份请求。不过,在一标多类的情況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求填写多件请求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请求书就可以,而注册后的商标更改、转让、续展等流程也会简单得多。

四、可以减少商标办理的行政费用

由于注册总数的减少,也可以减少商标办理的行政费用,如减少《商标布告》的印刷、发行费用,减少《商标布告》的页数,减少商标挂号簿挂号量,减少商标数据库的容量,有益于进步统一的检索规范。不过此项费用和请求人或代理机构并没有任何的关联,仅仅为国家节约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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