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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代持股的法律特征是(如何理解代持股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导语:如何理解代持股的法律特征

一、代持股存在的前提是合法行为。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应当具备有效合同的三个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出于各种目的选择代持股方式进行投资活动。其中不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比如,公务员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公务员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于该协议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导致该代持股协议无效;再比如,法官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法官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于该协议违反了《法官法》的规定,导致该代持股协议无效;还比如,检察官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检察官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于该协议违反了《检察官法》的规定,导致该代持股协议无效;又比如,人民警察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人民警察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于该协议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导致该代持股协议无效。

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代持股协议确定。

代持股协议属于不要式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也并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故此,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完全依据代持股协议的内容。这些权利义务包括:投资权益的归属、股东资格的取得、股权的处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的承担、公司事务的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的追偿等等。

三、投资权益的归属与股东资格的取得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代持股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的,若代持股协议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的,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3、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4、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四、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法律效力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但若存在以下情形:①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的;③转让的股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则股权处分行为有效。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承担

1、公司债权人有权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3、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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