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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处死犯人为什么非要在午时三刻有一个人(为什么古代死刑犯都在午时三刻斩首)

导语:古代处死犯人为什么非要在午时三刻?有一个重要原因值得一提

古代问斩犯人

大概在明朝中期的时候,当时的明朝官员发明了一种制度,结果这个制度被清朝政府足足用了几百年,甚至是在后来的民国初期的时候,依然有人沿用这种制度。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对死亡的忌讳,自然而然的处死罪犯也就成了一大难题,古人一直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之人是否罪有应得,只要处决他们总归是不好的,冥冥之中的因果瓜葛会使得被杀之人的魂魄来纠缠迫害作出相应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等等和他被处死有关连的人员。因此对于身负死刑之人的处决也就成了令人害怕之事。为了缓解这种畏惧,古人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都要遵守一个很是奇葩的规定,这个规定不仅在汉族统治的时期会用,甚至是清朝这样的朝代,依然都遵循。

古代处斩犯人

古人把一昼夜划分为十二个时辰,又划分为一百刻(“刻”原来指的就是计时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昼夜滴完一桶,划分为一百刻)。“时”和“刻”是两套不同的计时系统,换算起来也比较麻烦,一般来说平均每个时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时”一般约合今天的中午十一点至十三点之间,午时三刻是将近正午十二点,太阳高悬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在重视阴阳五行的古代人看来这时无疑是一天之中阳气最为旺盛而阴气最为衰弱的时刻。

而鬼魂素来阴气极重,最忌惮的就是阳气强盛之时,所以官府往往在阳气最为旺盛时处决死刑犯,一来可以避免鬼魂的报复,二来在阳气旺盛时施行处决囚犯这样的“阴事”,从哲学上讲这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阴阳调和之道。

古代历史人物

然而奇怪的却是在历朝历代明令的法律条文中却从未有如此规定,据史料记载,唐宋时的法律明文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并且在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合今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行刑。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午时三刻”。而明的法律沿袭了唐宋时的法律制度也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只是在行刑的时刻这一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午时三刻”行刑正是明朝这时开始普及的!

古代历史人物

总之我们可以认为的是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古人对于杀人这种阴事的畏惧,毕竟在那个时代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人们对于死亡的认知远远没有现在这么清晰,他们更习惯于把肉身与灵魂扯上关系,从这种角度出发于午时行刑处决死囚也就不难理解了。这维护和平是正义,处决不法分子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几乎所有的古人都对此惧怕了几千年,非要挑选一个好的时辰来做。这一制度被清朝全盘接纳,用来差不多两百多年,甚至是在后来的民国初期,军阀处斩犯人的时候,都要按照这个时候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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