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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对赌协议股权回购为什么要减资)

导语:【法律科普】对赌协议下股份回购义务可履行性的判定

中国经济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在社会经济方面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由于经济交易模式的不断创新发展便与相对落后的经济立法产生矛盾。一部分人为了创造经济,在经济领域的创新使得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作出全面的解决。

为了防范有人在违法的商业行为中进行获利。

相关部门必须发挥好规范引导作用,保障市场经济交易的正常秩序。

一、什么是对赌协议

在目前的经济发展中,一些人通过投资、干实业、网络直播等各种方式积累了充足的财富,在自身财务自由的同时还想更大限度的创造财富。但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项目发展来看,现在缺少的不是资金,缺少的值得被投资人看上的有价值的项目。

当想法和行动能力不匹配时,就想办法让想法和行动结合起来。而前景的项目是融资方的想法,具体的行动则是投资方的财富支撑。

由于投资方和融资方都不能够预测这个项目是否能够进行到最后,以及这个项目是不是能够盈利。

因此在双方对项目的未来发展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俗称的对赌协议。

这个对赌协议在订立的主体上可以由投资方与项目公司、投资方与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方与项目公司的股东进行签订。

对赌双方对未来不确定的项目发展作出一种约定,若项目发展之后出现双方约定的情况,投资方就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包括估值调整、股权回购、业绩补偿等。而约定的事项没有实现,项目公司就会行使一种权利。

作为投资的一方,投资人在投入大量的金钱之前一定会在协议上充分保护自己的投资资。

因此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可能使得部分条款更有利于投资人。

同时投资人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后可以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这就使得投资人对于项目公司而言拥有了双重身份,其既属于项目公司的股东,又属于项目公司的债权人。

这就导致一旦投资人与融资方之间发生纠纷,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既要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又要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编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一旦在投资方与项目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谁的利益可以优先受到保护也是需要有关部门审慎对待的。

二、股权转让与对赌协议的区别

一般在对赌协议中,投资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会于融资人约定当项目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可以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要求项目公司对于投资人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而在融资人对股权进行回购的期间,就会发生与股权转让步骤相雷同的程序,但实际上股权转让与对赌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公司现在的股东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股东获取与受让人约定好的股权价值,受让人在支付相应对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之后便取得了公司的相应股权。

这种转让操作相对来讲还是更容易理解的。

而股权回购却大有不同。股权转让只要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不侵犯其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就可以实施。

而股权回购实施的前提必须要投资人与融资人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可以进行,股权回购是存在前提条件的。

并且在从支付对价的角度来看,股权转让的对价会相对清晰。但对于股权回购来讲就需要注意更多的事项,因为投资人已经是属于项目公司的股东,具有股东的相应权利。

在投资人提出股权回购要求,项目公司想以公司股东分红冲抵股权转让款时需要注意投资人本身就享有对项目公司的分红权利。

因此对于公司分红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款以及若不进行股东分红是否免去项目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

三、对赌协议中股份回购条款的效力

在私募的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人对项目公司进行权益性投资对赌协议中,一般都是包括股权价格调整和股权回购条款的,这主要是投资人专门为了保护自己的基本投资利益能够实现而设立的。

因此作为投资一方在这方面条款的适用上给人的感觉就是无论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如何,投资人的权利要受到及时的保障。

因此需要考虑投资人特定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有损项目公司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综上的因素考虑是考察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条款效力的重要衡量标准。

而在具体的实践案例中,经过相关部门多层次的研究,认为有关股份回购的条款应属有效的。

主要观点是认为投资人在这个项目发展中投资的也不仅仅只有金钱。

一旦进入投资者的身份那么对于项目公司的规章制度、治理结构、权利关系等等事项都必须作出相应的理解和改造。

而投资者也并非没有风险,当投资者投资后以项目公司股东的身份进入了公司,对于公司发展中产生的经营亏损也是需要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承担的。

重要的是在现在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没有办法保证在每一项交易中使得各方获得同等的收益,法律是相对公平的规范,而不是绝对公平的裁判。

进一步来说在经济活动中,所谓的正义是在经济的活动过程中体现的,而不是在最终的经济结果中显现。

当然既然在经济发展中产生了对赌协议,意味这对赌协议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务工具是有其好处的,投资方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控制投资风险,融资方也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充足的资金继续发展。因此认定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效力也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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