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适用是(附加刑的种类)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附加刑知识点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会涉及对附加刑的考查。通常,对公文考查题型是客观题,如单选、多选和判断。本文将附加刑的知识点整理出来,以便学员备考。
一、附加刑的种类
附加刑总共有四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这四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附加刑重点知识点
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需要注意:(1)罚金是可以分期缴纳的;(2)确有困难,经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或酌情减免。(3)罚金和罚款在性质上不同。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12年。再者,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需要注意:(1)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当然,在学习过程中,还需要记住主刑和附加刑适用上的区别。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愿大家常常翻看各个刑种知识点,加固记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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