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简答题及答案(《国际商法》简答题与答案)
导语:《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
1、简要分析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的区别。
答: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此可见,它们之间的相同点是均具有国际性、均与经贸关系相联系;其不同点是各自的内涵不一致。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国际贸易法包括国际有形货物买卖与技术转让方面的法规、一国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规;国际商法则包括国际有形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一国管理对外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答: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早出现于欧洲,欧洲各国商法的主要渊源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习惯法,而商人习惯法则是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与东西方贸易而逐渐形成的。
在中世纪时,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的商业较发达,东西方贸易也很活跃。商人在从事商事活动中,为了摆脱封建势力和宗教势力的支配与束缚,各地商人逐渐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团体,而那些团体拥有商事自治权和裁判权,他们可以根据其商事习惯订立自治规则,久而久之,那些自治规则逐渐被固定下来而发展成为商人习惯法。这种商人习惯法与当时的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明显的跨国性和特定性的特点。
16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新兴的资产阶级要求制定统一的商法,以便保护和发展自有贸易。于是,欧洲各国均采取不同的形式把原来商人团体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自此以后,在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凡处理国际商事关系纠纷时,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国内法调整。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活动范围的拓展,各国国内商事法已难以与之相适应。于是在19世纪末叶,一些国际组织试图制定一套与国际商事特点相适应的、统一的有关国际商事方面的法规,至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从而使国际商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3、试述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
答:所谓法律渊源,是指法律产生的根源、来源和表现形式。就当金国际商法而论,其渊源主要有三个: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调整商事关系的国内立法。
4、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
答:当今世界的商事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其主要区别是:
(1)法律的主要渊源不同。大陆法系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继承和发展了日耳曼的习惯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2)法意识不尽一致。大陆法系的法意识是一般性的、抽象的;英美法系的法意识是具体的、实际的;
(3)司法注重的重心不同。大陆法系国际以实体法为中心,司法过程中十分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国家则以诉讼法为中心,司法过程比较重视程序法;
(4)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原则上由立法机构制定和解释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5)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把法律明确划分为公私法;英美法系不做这种划分,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
(6)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原则上讲,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地位高于司法机关;英美法系则司法机关处于优越地位,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经司法机关形成的判决予以解释和肯定后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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