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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跨县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预缴)

导语: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跨县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预缴)

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而在机构所在地不扣除分包款,以不含税销售额全额按9%税率申报纳税。

(服务发生地)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机构所在地)申报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纳税人在服务发生地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因此“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要勾选“是”。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1列“销售额”。

支付的分包款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2列“扣除金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2%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3列“预征率”。

计算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1行“建筑服务”第4列“预征税额”。

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9%税率”(适用的税率)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的符合抵扣的进项专用发票金额,税额和份数分别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对应的位置中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 ”中“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这些对应的项目里面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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