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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在法律上怎么解释(村与村林地纠纷如何处理)

导语: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在法律上怎么定性?

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户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主要依据。

一、还没有取得林权证的,以下的文字形式的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1,土改的时候,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2,土改的时候,人民政府规定不发证的,林地的土地清册。

3,村民与村民之间,阴陵泉,遵义,后达成的协议、赠送书及草图。

4,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权争议,经过人民政府的调节达成的处理决定。

5,对同一起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权争议处理多次的,以最高一级的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决定,作为依据。

6,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权争议,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后,作出的裁定与判决。

二、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1,国有林场成立的时候,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图纸 。 

2, 土改时期合作化时期,有关的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资料。

3,村民能够拿出准确反映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资料。

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土改前国民党统治时期,有关林地权属的凭证。不能作为处理林地争议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四、在处理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林权争议时,林地权属资料有“四至”纪录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五、村民与村民之间,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拿得出合法凭证资料的,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双方各半的原则处理。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六、土改后营造的林地,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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