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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主要考什么(初级会计证经济法考什么)

导语:备考初级会计职称的请看过来:初级经济法必背考点——总论(一)

一、法的分类

1、根据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和普通法

2、根据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3、根据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5、根据作用目的:公法和私法

6、根据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1、宪法。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XX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XX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制定。(XX地方XX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XX办法、XX条例实施细则)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XX地方XX办法)

注:效力等级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法的效力范围

1、时间效力。我国法律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2、空间效力。适用该国主权所及一切领域: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3、对人的效力。采用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又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原则。

四、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和特殊方式

1、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特殊方式

(1)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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