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固废管理制度(危废固废立法)
导语:危废和固废管理“十严格”、“九必须”详解
一、危险废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十严格”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5.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果是跨省转移危废的,要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
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7.产生固废和危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和危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8.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9.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
10.运输危险废物,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二、固废、危废管理“九必须”
1.固体废物收集容器和存放地必须做到分类存放,明确标识;
2.在选定合格固体废物处置方式或交由废物处置部门时,必须保证处置方的接受能力能够满足处置的需要,防治污染转嫁和“二次污染”;
3.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能够辨识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处理本单位的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
4.液体危险废物(废油漆、废溶剂)等必须存放于专用的桶装容器中,贮存、运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泄漏和火灾事故;
5.固体危险废物应分类、集中存放于专用包装容器内,并密闭。以防贮存、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
6.危险废物出厂时必须标明名称、编号、类别、数量、日期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7.长期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加盖,并密闭盖好;
8.危险废物存放点、危险废物暂存处要有相关标识及严密封闭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危险废物;
9.一旦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火灾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应急方案,实施救援处理工作,同时上报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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