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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姻亲结婚的效力问题有哪些(姻亲亲属包括哪些)
导语:关于姻亲结婚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姻亲也属于我国亲属关系的范畴,对于姻亲之间的结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双方之间符合结婚的实则性要件,就可以申请结婚。已经结婚的,法院也不应否定其婚姻的效力。姻亲之间的结婚只是一个道德伦理的范畴,只能从大众的情感接受度来衡量是否要进行提倡罢了。下面我们从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这两种情形来简单说明一下:
一、直系姻亲之间的结婚。
例如:公公与儿媳妇结婚,即当儿子与儿媳妇离婚后或者儿子去世后,公公与儿媳妇又进行了结婚。岳母与女婿结婚,即当女儿与女婿离婚后或者女儿去世后,岳母又与女婿进行了结婚。虽然他们的结婚是合法的,婚姻也是有效的,但从传统的伦理道德讲,直系姻亲之间的结婚容易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在伦理秩序上很难为民众接受,人们会说诸如“为老不尊”、“老流氓”、“水性扬花的贱妇”、“吃软饭的软蛋”等污辱性的语言,所以不倡导有这类关系的人结婚。
二、旁系姻亲之间的结婚。
例如:哥哥去世后或者哥哥与嫂子离婚后,嫂子又与小叔子结婚。还有姐姐去世后或者姐姐与姐夫离婚后,姐夫又与小姨子结婚。在我国古代,为了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就存在在哥去世后,嫂子直接跟小叔子结合的;姐姐去世后,小姨子接替姐姐的位置与姐夫结合,照看家产和姐姐的孩子。这种情况下的结婚稍微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虽然也不提倡,但从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来说,法律不宜过多地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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