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与婚姻的关系是什么(爱情与婚姻的区别)
导语:爱情与婚姻
爱情是生猛海鲜,婚姻是家常便饭。爱情是电闪雷鸣,婚姻是细雨微风。爱情是那个琢磨好了的玉,婚姻是那个未雕琢的璞。婚姻与爱情,有时携手,有时反目。没有爱情的婚姻,必须不幸福,没有婚姻的爱情,就如没有根的树,也茂盛不了多久。
爱情与婚姻的关系是微妙的,但又是相辅相成的,爱情是自由的,婚姻是自愿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但即使这样,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婚姻可以走到最后,婚姻,是一道百变数学题,它不但一题多变,还一题多解。如果你发散思维不强,如果你举一反三不够,它往往会转成无解,甚至成为一个死结。
婚姻如饮水,冷暖自知。每个人都会步入婚姻的殿堂,和另一个人开始过一种新的生活。婚姻是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的,没有越级和特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从此,两个人的婚姻生活就这样开始了,它会让彼此爱着的两个人逐渐展示自己真实的一面而加深彼此的了解,不会只守着一份空洞的承诺来敷衍对方虛幻的生活。相爱容易,相处太难。每一天油、盐、酱、醋、茶,婚姻中两个人在生活中要不要分的太细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实细不细分就要见仁见智了,主要还是要看两个人有多么相爱,如果真心相爱,是不会受这些条框束缚的,
所以,爱情大多完美,婚姻大多凑合。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惜。
总之,婚姻的成功与否其实暗含着很多原因。我们要有付出的潜力、理解的潜力、宽容的潜力和自我承担的潜力。付出才能得到回报,理解和宽容才能营造爱情继续生长的环境。夫妻之间的相处,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在细节中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和体贴,不要动不动就揪住“鸡毛蒜皮”的小事不放。这样你会发现生活更完美了,家庭更和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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