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产品质量事故报告怎么写(电子厂安全事故案例16个)
导语:一份电子厂的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的有效运行,减少或避免不良品流入客户方,影响公司的信誉,加强对工作及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有效地处理客户对我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投诉或退货,从而实现全过程的持续改进,防止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下范围:
1.半成品、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2.工程设计、打样等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3.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或索赔等;
4.管理失误或员工的工作疏忽等产生的质量问题;
5.其他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二 质量事故的申报程序
第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传递,第一时间上报,以便行政部尽快做出处理结果。责任部门负责人将质量事故发生的详细过程、主次责任人及相关数据查实后,以书面的形式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将经济损失数据交财务部复核;行政部同时对事故本身进行核查,并依据具体事实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定处罚建议稿,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尚不能构成质量事故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或参考质量事故进行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交行政部,月底由行政部将各部门当月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上报总经理批准,最终交财务部门进行执行。
三 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五条 质量事故具体分为三类:A类、B类、C类。
A类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3000元(含)以上;
B类质量事故:为较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1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
C类质量事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
四 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构不成质量事故的,由部门负责人依据部门考核制度对责任人进行考核或参考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第七条 C类质量事故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含)以上的,1000元以下的;依据事故本身的情节轻重情况,影响程度,处罚总金额100元-200元(含);并依据责任部门按规定上报的责任人主次名单,按规定的比例处罚到各个责任人。
第八条 B类质量事故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的,3000元以下的,依据事故本身的情节轻重情况,影响程度,处罚总金额200元-400元(含);并依据责任部门按规定上报的责任人主次名单,按规定的比例处罚到各个责任人。
第九条 A类质量事故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以上的,依据事故本身的情节轻重情况,影响程度,处罚总金额400元-800元(含);并依据责任部门按规定上报的责任人主次名单,按规定的比例处罚到各个责任人。
第十条 对于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如果存在瞒报、漏报的现象,将根据公司经济损失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属于C类质量事故的,除按C类质量事故处理外,给予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属于B类质量事故的,除按B类质量事故处理外,给予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属于A类质量事故的,除按A类质量事故处理外,给予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五 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印刷车间:
1、过程印刷不良(首件确认正确,过程中造成):
1.1、造成20%以下小批量补投,且经济损失在C类(300元)以下,由主印手、副手承担,即(主印手:副手=6:4)。
1.2、造成20%以上批量补投,经济损失不限,由主印手、副手、巡检、领班承担,即(主印手:副手:巡检:领班=4:3:2:1)。
2 、一般首件确认错误(不含颜色):
由巡检、领班、主印手承担,即(巡检:领班:主印手=6:3:1)
3、颜色首件确认错误:
由调墨员、领班、巡检承担,即(调墨员:领班:巡检=4:3:3)
4、颜色首件确认正确,过程中颜色出错:
由主印手、调墨员、巡检、领班承担,即(主印手:调墨员:巡检:领班=4:3:2:1)。
第十二条、机加车间:
1、首件确认错误:
由巡检、领班、主机手承担,即(巡检:领班:主机手=6:3:1)
2、首件确认正确、过程中出错:
由主机手、巡检、领班承担,即(主机手:巡检:领班=6:3:1)
第十三条、注塑车间:
1、首件确认错误:
由巡检、领班、主机手承担,即(巡检:领班:主机手=6:3:1)
2、首件确认正确、过程中出错:
由主机手、助手、巡检、领班/技术员承担,即(主机手:助手、巡检:领班/主机师傅=4:3:2:1)
注:因模具调试、硬件、技能达不到等造成的质量事故,不做考核,由总工评定质量事故类型。
第十四条、工程部:
1、样品错误:
由制样员、领班、部长承担,即(制样员:领班:部长=6:3:1)
2、设计错误:
由设计员、审核员/领班、批准员/部长,即(设计员:审核员/领班:批准员/部长=6:3:1)
第十五条、其他部门:
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损失或质量事故,由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承担。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7:3)或(责任人:管理领导:部门负责人=6:3:1)
第十六条 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实验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方案合理的第一次不对其进行处罚;方案不合理或同样的问题第二次发生的应参照本规定进行质量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多个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或不属于本条例所规定情况的质量事故,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进行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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