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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概括)

导语: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

(1)礼法之争的代表人物。“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法理派”:沈家本。

(2)争论焦点。①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干名犯义”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在新刑律中须有反映。法理派认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②关于“存留养亲”。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新刑律中要有所体现。法理派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也无悖于礼教。

③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礼教派认为“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新刑律中也应有专门规定。法理派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有关风化,在教育上解决,不必纳入新刑律当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不必另立专条。

④关于“子孙违犯教令”。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认为此无关于刑事,通过教育解决即可。

⑤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卑幼不可行使正当防卫权。法理派认为刑法是对人民的限制,父杀子治以不慈之罪,子杀父治以不孝之罪,“方为平允”。子孙卑幼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3)结局:法理派的妥协、退让,最终在《大清新刑律》后附《暂行章程》5 条,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害等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害等罪的刑罚等。

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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