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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处理原则(法条竞合的规定)
导语:司法考试笔记-法条竞合(二)
二、成立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即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可以发现一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一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生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立关系甚至对立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2、法益的同一性。即当两个法条的保护法益同一时,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如果行为侵犯了数个犯罪不同法益,仅适用一个法条不足以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不属于法条竞合。显然,不同章节规定的犯罪原则上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且行为侵害了不同法益主体的相同法益,也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不法的包容性。即法益同一时,只有当适用一个法条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程度)且法条之间具有包含关系,才能认定法条竞合,否则属于想象竞合。
三、具体表现:
1、加重构成要件。加重构成要件成立独立罪名,与基本犯罪属于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此,优先适用属于特殊法条的罪名。
2、减轻构成要件。如果刑法将减轻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罪名,其与基本犯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3、结合犯的构成要件。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典型的结合犯包括: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加重责任要素。特殊法条增加特定责任要素,以区别于普通法条的,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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