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叫正当防卫(什么叫正当防卫)
导语:四川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什么是正当防卫
法律知识一直是四川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各种法律条例、知识点都需要大家去理解记忆。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法律中经常考查的一个热门名词: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一听这个词就知道肯定是事出有因才会进行防卫。那么在哪种情形下才能称得上是正当的呢?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既包括对生命、健康的侵害,也包括对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的侵害;既包括对本人的侵害,也包括对国家、公共利益、他人的侵害。
首先要注意的不法侵害必须要是现实的,而不能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例如,甲计划在下个月入室盗窃,乙得知甲的这个计划,为阻止甲,将甲打伤。在这个例子中,乙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正当防卫要求面对不法侵害,没有要求必须面对犯罪行为。例如,甲正在实施抢劫,乙为保护受害人,将甲打成重伤。虽然甲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达到了违法程度,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违法行为正在发生
不法侵害还未开始,如犯意表示或处于预备阶段,尚未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就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是事前防卫。再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如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是已经被制服,亦或是不法侵害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仍实施“防卫”行为的,是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即包括实行行为的实施者,也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和帮助者,但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例如,张三正在抢劫李四,李四无奈就把张三的儿子小张抓了过来,掐着小张的脖子说再过来抢劫,我就把小张掐死。李四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他的防卫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主观上要具备防卫的认识
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像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等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话,就构成了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换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但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相差悬殊”,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一个身材矮小、体格瘦弱的男子徒手侵害另一将近两米高的壮汉,壮汉持械反抗,就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再者,“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结合防卫人的主观过错认定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结合一些例子去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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