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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区别(合同之债包括哪些)

导语:合同之债

我国《民法典》第118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该条就宣示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享有债权。所谓债权,是指特定主体请求特定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类型,而且在市场经济社会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债权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四种类型。

合同是债权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且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债权,属于意定之债的范畴。我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对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规定,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它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价。只要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或称有效要件),法律就赋予该合同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的约定就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而适用的效力。简言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是当事人必须严守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要求建立保护产权、严守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该条对合同的约束力作出规定,对于督促当事人严守合同、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是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合同的拘束力包括合同的对内效力和合同的对外效力两个方面。所谓对内效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第一,合同依法成立后,将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既是合同的内容,也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合同一旦生效,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同时债务人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第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严守合同,不得随意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即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对外效力是合同效力的扩张在主体方面的体现。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对方行使权利并要求其承担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得向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但近现代各国立法及判例,在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保全制度、承租权物权化、债权不可侵犯性以及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等领域,也突破了上述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效力,也包括排斥第三人的非法干预和侵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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