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位卑权重的官职(古代位高权重的职位有哪些)
导语:知史|古代这个“官”,位卑但权重:直接向皇帝奏报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上,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
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
中国古代的监察系统对中央和地方实行全覆盖,整个官僚队伍都被纳入监察网络之中,从而决定了监察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形式是多样的,制约机制的特殊作用是突出的。
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纠正官邪、弹劾非违、维持纲纪,以确保官僚队伍的基本素质,并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充分实现国家的职能。
监察制度的运行,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和制衡作用。无论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还是最高军事机关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并且涉及国家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监察、立法监察、人事监察、司法监察、经济监察、军事监察、仪制监察、文教监察、科考监察等,有时还派出御史进行专项监察,如巡仓御史、巡漕御史。
由皇帝临时派出巡按地方的御史,作为天子的耳目之司,位卑但权重。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在于是皇帝耳目之寄。御史出巡,或定期,或不定期,或专项,都要对皇帝负责。御史回朝以后,直接向皇帝奏报,宰相无权过问。
《中国监察法制史》,张晋藩著,商务印书馆出版
随着监察制度的发展,监察立法也相应地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法典化,使得监察活动有法律根据。不仅如此,监察立法也限定了监察权的行使,使监察官不得任意超越法律行事,这也是中国古代以法为治的一种表现。
清朝的监察法《钦定台规》,集历代监察立法之大成,内容包括训典、宪纲、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类,其完备性为世界所少有。在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监察法律文化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受到近代政治家、思想家的重视。晚清改革官制时,都察院存而不废。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也包括了监察权在内。
当前,本书再版之际,正值中央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监察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监察法》,表现出对于中华监察法律文化的择善而从。
本书着重修改之处有三:一、加强监察思想部分,以显示思想对于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沟通中枢制度与监察制度的内在联系,强调中枢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于监察制度的直接影响;三、充实了明清两朝的监察立法。作为古代最后两个王朝,监察法和其他立法一样,均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因此,不吝笔墨,加以论述。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留给我们许多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文化资源,值得认真研究、总结和弘扬。
(作者: 张晋藩,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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