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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赋税制度在南北地区构成的差异有多大(元朝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导语:元朝的赋税制度,在南北地区构成的差异有多大?

历史趣谈:元朝的赋税制度,在南北地区构成的差异有多大?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大体说来,北方地区有税粮和科差,江南地区则沿用两税,此外还有诸色课程。其中北方的税粮有“地税”和“丁税”之分,可引之以参考城乡税收有无分野。“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

早在窝阔台时期,就有大臣耶律楚材协助订立赋税。太宗元年(1229年),“命河北汉民以户计,出赋调,耶律楚材主之。”户是蒙元初期定赋税的关键。“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可见按户定额征粮。

到了丙申年(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1234年,蒙古灭亡金朝,随即展开括户。

太宗七年(1235年),“下诏籍民,自燕京、顺天等三十六路,户八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一,口四百七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五。”实际上,丙申年(1236年)“定科征之法”即是征税配合括户的结果,此时税粮包括“丁税”“地税”两个项目。

赋税的构成

《元史·食货志》中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一说,当代研究一般认为其不符合实际情况。

引元末史家危素的评价,“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南则取诸土田”以及“国朝既定中原,制赋役之法,不取诸土田而取诸户口,故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即北方赋役按户口征收,南方按土田征收。

大体上北方地区民户以交丁税为多,计丁课税,当然也存在因诸色户计之间买卖土地等原因,出现并纳丁税和地税的现象。

考虑到元代诸色户计划分的复杂性,研究者指出北方税粮的原则是具有特殊户籍的人户按田亩纳地税,其余民户均按成丁人数纳丁税。再来看科差。科差是元朝出现的赋税名目。“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

科差征收有丝料、包银两个部分,以户为征收单位,“户之上下”是科差轻重的依据。科差的征收对象主要是一般民户,“凡儒士及军、站、僧、道等户皆不与”。

对于丝料而言,“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1236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本位应与分封诸王、贵戚与功臣有关,当时一斤十六两,每户应纳丝八两给官府,三两二钱给封主。

对于包银而言,“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1255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可知包银之征在乙卯年(1255年)宪宗“始定之”之前就有征收,且负担不轻,到蒙哥汗统治时期,定为四两。忽必烈称汗后,进一步匡定科差的征收办法。“中统元年(1260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

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各类户别均有不同的科差征收额,总之“户既不等,数亦不同”,在此不对数额作进一步详述。

科差除却丝料和包银,后来又新增“俸钞”名目。至元四年(1267年)五月,“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给之。”新增纳的“一两”即“俸钞”,所谓“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

俸钞是包银的新增部分,其征收依然以户等为标准。以上是对元朝北方赋税构成中最主要的税粮和科差一般情况的讨论。今人能够从“户”上找到一些思路。蒙元政权的赋税是纷繁而复杂的,而厘清其中的关键是户籍。

这也是为什么在探讨城市税收时要先从户籍说起。在比对了元代北方赋税中税粮和科差的一般状况后,可知城市居民所纳税粮与科差蕴含在元代赋税征收体系中。

城乡税收的差异

从税粮上看,北方虽有“地税”和“丁税”之分,然更常征收的是“丁税”,即北方地区民户以交丁税为多,从科差上看,诸色户计中的一般民户是科差的主要承担者,科差的负担因定籍、定户等不同相异。

虽然赋役名目上并未匡定仅限于城市或乡村的课征,但如果从“户”的角度去思考,不难理解城市人户的构成情况显然与乡村存在着较大差异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以非农业人口占主导为特点,且构成复杂多样,而元代北方的赋税征收又与户口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

一地人户构成情况不一,其赋税征收的实际情况也不会相同。城市与乡村人户结构不同意味着城市征税极有可能呈现与乡村不一样的面貌。

以元上都为例,前文分析了上都路的人户情况,管理城市的警巡院与开平倚郭县,顺宁府(宣德府)所辖的农业区,以及位于草原上的桓州和松州,其税收情况不会是一模一样的。在蒙元赋税的初创时期,来自南宋赴蒙古的使节随员在所著行记中叙述了当时蒙古国的赋役情况,寥寥数字中即可见到城乡税收的差异。

南宋理宗昭定六年(1233年),书状官彭大雅等人随邹伸之出使蒙古,次年抵达窝阔台汗帐,归来后将沿途见闻整理成《黑鞑事略》。在“其赋敛”中,提到“其赋敛谓之差发”。

其中“汉民除工匠外,不以男女,岁课城市丁丝二十五两,牛羊丝五十两,(谓借过回回银,买给往来使臣食过之数)。乡农身丝百两。米则不以耕稼广狭,岁户四石”从征丝料的城乡之别即可看出早在窝阔台时期城乡税收就存在差异。

因自然、社会环境不同,赋税有别应是常理。《黑鞑事略》中既有“草地差法”和“汉地差发”之别。

“霆所过沙漠,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户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妳为差发,盖鞑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贵贱无有一人得免者。”

从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妳等诸类差发的负担中,可见草原之物产与经济。而到了汉地,情形则不一样,“至若汉地差发,每户每丁以银折丝绵之外,每使臣经从调遣军马、粮食、器械及一切公上之用,又逐时计其合用之数,科率民户。”无论是“以银折丝绵”,还是官府于民间定额征购物资的科率,汉地赋税差役显然与草原不一。

从这一角度出发,应不难理解城乡税收因“户”之情形不同而存在差异。人口与户籍是政府摸清国家赋役人口的主要方式,亦是蒙元统治者建立及调整赋税制度的重要依据。元代赋税征收同人口、定籍有唇齿相依的关系。

蒙古国至元朝计有四次大规模括户,政府在登记户口的同时,亦在对“户计”进行划分与定夺,以此确认征税的依据。

元代的人口统计

元代人口统计的情形比较复杂,在不同统计标准与方法下,同一时期见诸历史记载的人户数目不一,在至元年以后又无连贯性的全国人户数目等特点,这给当代研究带来了诸多讨论的空间和余地。

元代在人身控制上有所加强,决定了元代赋税研究需特别关注人口和户籍,而蒙元人户统计不甚明晰的特点使得元代城市税收研究建立在一个复杂的人户参照基础上。

元代城市人口与户籍的多样性决定了城市税收的复杂性。城市是非农业人口的聚集地,城市人口构成情况是多样化的,元代实行“诸色户计”制度,人口按民族、职业、宗教信仰划分为不同“户计”,“户计”不同,所需承担的赋税与劳役也不相同。

“诸色户计”是研究元代赋税的关键一环。元代税收因与人口与户籍密切相关,元代城市税收拥有比乡村更为复杂立体的样貌。

元代城市人口构成除了普通百姓、商人和官员外,亦有匠户、宗教户等特殊户计,还有归属在投下私属户的怯怜口等。民户是元代诸色户计中最主要的部分,官吏和商贾也是属于民户的一部分,这些城居户所纳的税收即城市税收的组成部分。

以手工业者为代表的匠户等元代职业户需要承当职役,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与生产的物品是政府于这些户计中最需要攫取的财富,因而在赋税上有所优待。城市中的怯怜口是投下私属户,他们主要是对投下领主承担义务,不纳系官差发。

总的来说,元代城市税收同城市人口与户籍联系紧密且彼此影响的特点,与元朝在人身依附关系上有所增强的历史特征有着较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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