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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包括)
导语: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有限合伙企业属于《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人格。这一点是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致的,也是与公司的重要不同。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而普通合伙企业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3、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由二人以上,无上限。
4、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有限合伙人才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仍是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是与公司不一样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均为有限责任,不存在差异。
5、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两相对比,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面的不同在于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能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的规定与公司法上对于股东出资的限制是一致的。
6、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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