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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种类)

导语:民法那些事儿-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和种类)

含义: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判断标准:1.年龄;2.精神健康状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周岁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年龄<18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两点有效:1.纯获利益(如:接受赠与、被授予委托代理权等)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点无效: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如:抛弃、捐赠、免除债务等)和多方法律行为(如:订立合作协议等)。

一点待定: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龄>=18周岁,精神正常,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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