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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法有哪些(强制法解释)
导语:《强制法案》(Coercive Acts)
公元1773年12月,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波士顿倾茶事件”(Boston Tea Party)。英王乔治三世对北美殖民地忍无可忍,认为现在是母亲严加管教她的孩子的时候了,于是责令议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次年4月,为了惩罚波士顿,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英国议会制定并通过了《强制法案》(Coercive Acts)。该法案由5个不同的子法案组成:
一.《波士顿港法案》(Boston Port Act),下令关闭波士顿港,直到东印度公司获得损失茶叶的全部赔偿为止。
二.《马萨诸塞政府法案》(Massachusetts Government Act),把马萨诸塞政府直接置于英王的控制之下,其官员都由英王任命,波士顿城镇会议和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的权力被大大削弱。
三.《司法管理法案》(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该法案规定:如果皇家官员在殖民地犯了事,而总督认为他们在殖民地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那么,总督有权将被告人移往其他殖民地或英国本土受审。
四.《驻军法案》(Quartering Act),强迫殖民地为英国驻军安排住宿。
五.《魁北克法案》(Quebec Act),是为了有效地稳住加拿大,使之不能够和其它殖民地一起造反。
在北美殖民地人眼里,所有这些法案毫无疑问都侵犯了他们的“三权”:第一,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第二,宪法赋予英国公民的权利;第三,殖民地宪章赋予殖民者的“自治”权利。北美殖民地人把《强制法案》称为《不可容忍法案》(Intolerable Acts),掀起了浩浩荡荡的抗议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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