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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条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

导语:正华观点┃发明人应该怎么认识专利的创造性

1、什么是专利的创造性

发明人在拿着技术交底书想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专利代理机构会对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内容进行检索并给出检索结果,检索结果通常包含三种情况:(1)创造性足够,建议申报发明专利;(2)创造性较小,建议申报实用新型专利;(3)没有创造性,不建议申报专利。那么什么是专利的创造性呢?

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喜欢说“创新性”,“创新性”在专利中实际上是被分成了两个概念,一个新颖性,一个创造性。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简单的说新颖性就是相对于现有公开的或者在国知局申请还没有公开的所有的技术其具有区别点,是新的技术方案,单独对比不一样即可,所以判断起来很简单,只要是有改进点就行。而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其不仅要有区别点,而且这些区别点要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发明人应该怎样去判断自己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创造性判断的尺度是发明要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以发明的创造性相对于实用新型更高。在判断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指发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是一个真实的人,而是为了使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统一而引入的一个假想的人,这个假想的人具有的特点是,a.知晓申请日以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b.能够获知申请日以前的本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c.具有应有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d.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获知相关领域的技术常识、现有技术、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d.不具备创造力。

2)显著的进步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比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所以发明人在预估自己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的时候,还是需要找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点,这些区别点是不是很容易想到,从专业角度上去判断这些区别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解决技术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获得了什么样的有益效果,从而综合这些点去整体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如果发明人仍然比较困惑,也可以着重描述这些内容给专利代理师,让专利代理师根据他们的从业经验进行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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