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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969条合伙财产分割(民法典中关于合伙的规定)

导语:《民法典》第972条释义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民法典969条合伙财产分割(民法典中关于合伙的规定)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条文释义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二、条文演变  本条借鉴《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延续原《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明确了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认定规则。原《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原《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在原《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基础上,吸收《合伙企业法》和原《民法通则意见》有关规定,规定了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则。三、条文解读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内部关系的核心事项,不影响合伙债务的债权人的利益,但与合伙人利害相关。所谓合伙的利润是指合伙财产多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所谓合伙的亏损是指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本条规定严格贯彻合同自由原则,明确了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规则适用顺序,与《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相同。对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项,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先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共同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一)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合同的重要条款,合伙人自当在合同中约定,至于分配与分担的具体方式、比例,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和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对于包含劳务、技术出资的合伙人的,也可以不问出资比例和数额,采取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的原则。一般来说,合伙人利润分配比例与亏损分担比例是一致的,合伙人也可以就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确定不同的比例。基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合伙人不得以未约定亏损比例为由,主张免于亏损分担责任。如果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也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合伙人可通过在合伙合同中增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内容或者明确具体分配、分担比例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若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合伙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民法典》规定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但对出资方式、期限等内容均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并未强制要求合伙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出资。实践中存在合伙人实缴出资与合同约定出资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符合各合伙人之间利益。  (三)由各合伙人平均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则应当依照公平原则,按照合伙人数平均分配、分担。适用指引一、合伙合同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该约定是否有效,应当如何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也是合伙的基本要求,合伙人均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不能排除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亏损的义务。此类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基本要求,应为无效。此种情形下,按照本条规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当然,对于特定的合伙形态,比如有些合伙企业,基于鼓励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考虑,法律例外地允许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例如《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合伙人关于亏损分担的约定属于合伙内部关系,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  合伙亏损的分担属于合伙内部事务,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分担形式和比例,如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平均分担等,但合伙人不得以其约定改变其对外责任的形式,即使内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各合伙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三、合伙合同仅约定了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比例的,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如果合伙合同仅就利润分配约定了分配比例,合伙人不得以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为由,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原《民法通则意见》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对于亏损分担,如果没有约定,首先考虑按照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时,才考虑按照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最重要是应当体现公平,符合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合伙人出资多寡,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有参与分配利润的权利,同样也有分担亏损的义务。因此,如果合伙人内部就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发生争议,合伙人请求推定该比例共同适用于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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