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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

导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会如何处理

一、立案阶段

当事人将起诉状向人民法院递交后,人民法院会按照下列步骤处理:

(1)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即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规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若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此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4)、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若起诉状的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6)、若法院不接收起诉状、或者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审理阶段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外,其他行政案件因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所以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

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选择撤诉的,不视作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判决阶段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此类判决只适用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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